最高检发布新一批指导性案列: 包含「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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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1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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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政策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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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9 月 15 日发布的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案(检例第 193 号)」为原本,描述「人人影视字幕组」主要案情及审理过程,总结出本案涉及的「避风港原则」适用范围、涉案证据采样的「实质性相似」程序、针对组织化作案的「宽严相济」分类处理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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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授权影视作品 32824 部、会员数量共计 683 万余个、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 1200 余万元…… 2021 年 11 月,「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案宣判时,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案情:非法经营超千万,主犯获刑三年半

自 2018 年起,梁永平先后成立武汉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快译星科技有限公司,指使王正航聘用万萌军等人开发、运营「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安卓、苹果、TV 等客户端;聘用谢明洪等人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为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
经鉴定及审计,「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 32824 部,会员数量共计 683 万余个。
为牟取非法利益,梁永平安排谢文翔负责网站和客户端广告招商业务,安排丛军凯负责在网站上销售拷贝有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移动硬盘。自 2018 年 1 月至 2021 年 1 月,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 1200 余万元,其中收取会员费人民币 270 余万元,赚取广告费人民币 880 余万元,销售硬盘获利人民币 100 余万元。
2020 年 9 月 8 日,上海市公安机关对「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鉴于本案有重大社会影响,上海市公安局对主犯梁永平立案侦查,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由虹口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虹口分局)立案侦查。
2021 年 1 月 29 日,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对王正航等 12 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同年 2 月 1 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三分院)对犯罪嫌疑人梁永平批准逮捕。
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定,2021 年 7 月 5 日,上海市公安局将梁永平移送上海三分院审查起诉,虹口分局将另外 14 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虹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 年 8 月 20 日,上海三分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梁永平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虹口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王正航等 14 人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提起公诉。
2021 年 11 月 22 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分别对两案开庭审理。梁永平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 万元;王正航等 14 名从犯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 4 万元至 35 万元不等。
一审判决后,15 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检察办案人员讯问被告人
检察办案人员讯问被告人

避风港规则」适用条件如何把握?

「避风港规则」通常是指,权利人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庭审中,梁永平的辩护人提出,涉案网站的大量作品为用户上传,被告人已尽到「通知 — 删除」义务,因此适用「避风港规则」,不应认定为侵权,且网站接受用户「捐赠」的方式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
对此,公诉人答辩,涉案网站侵权作品除部分系用户上传外,另有大量侵权作品系同案犯谢明洪等人上传,梁永平明知网站内存在大量侵权作品,仍指使同案犯上传,并放任用户继续上传侵权作品,未采取有效措施遏止侵权作品传播,其「避风港规则」抗辩不成立。
而梁永平在涉案网站上公布有支付宝「捐赠」二维码,会员「捐赠」后能获得包括在线观看、免除部分或全部广告、不同点播次数等会员权益,这是影视类网站平台常见的盈利模式,其本质是以「捐赠」的名义收取会员费,有偿提供视听服务。
在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全文中也明确提出,司法实践中,面对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该规则主张不具有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故意,进而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避风港规则」适用条件,重点从两个方面审查判断其无罪辩解是否成立:
  1. 审查侵权作品来源。网络服务提供者组织上传侵权作品的,属于直接实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不适用“避风港规则”;
  1. 在网络用户上传侵权作品情形下,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侵权。如有证据证实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明知作品侵权仍放任网络用户上传,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认定具有主观故意,其无罪辩解不成立。

实质性相似」与「宽严相济」

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负责人在回答提问时表示,对于翻译、复制、传播视听作品的行为性质,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行为类型,区分情况准确认定。以个人学习、欣赏或学校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等为目的,为外文影视剧翻译制作字幕的行为,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属于「合理使用」,并不侵权。但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视听作品的行为则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办理该案,除了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外,也进一步明确:
  • 涉案侵权视听作品数量较大的,可通过鉴定机构抽样鉴定的方式,结合权利人鉴别意见,综合认定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 在该案中,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在执行逮捕后重点开展对涉案影视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取证。鉴于犯罪嫌疑人主要以完整复制作品方式作案,采用鉴定机构抽样鉴定的方式,结合权利人鉴别意见,综合认定涉案影视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在所有影片中随机抽取50部进行实质性相似鉴定。
      同时,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权属来源、内容类别、网站板块分布,对涉案作品进行分层抽样,抽取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多个种类影片800部,由相关权利人通过逐一阅看并截图比对的方式进行鉴别。鉴定和鉴别结果均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各犯罪嫌疑人均认可上述取证方式和结果。
  • 对于涉案人员众多的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应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理。
    • 在发布的案例全文中也明确指出,对于具有提起犯意、主导利益分配、组织管理平台等行为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重点打击,从严追究;对于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程度较低、受雇实施犯罪的其他涉案人员可认定为从犯,酌情从宽处理;对于临时招募人员,共犯意思联络较弱、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综合考量处理效果,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流程编辑:TF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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