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 App 主办者应由 ISP 或应用分发平台, 通过国家 ICP 备案系统提交材料, 内容包括主办者身份, 包名, 公钥或 MD5 等, 如涉新闻出版教育影视宗教还需外加前置审核材料. APP 和分发平台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并链接备案系统网址. 未备案的 APP, ISP 不得提供网络接入, 平台不得分发, 终端厂商不得预置. 存量 App 应在 2024 年 3 月前备案, 其中已履行网站备案的仅需补报 App 相关信息. 新 App 应先备案后开展业务.